【问题】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

【问题】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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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现有学说

 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,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。其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。

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民事权利与特定主体相结合。

  种类1民事权利的原始取得,又叫固有取得,权利的绝对发生,是指非依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的权利。如依无主物先占而取得的所有权。

  2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,又叫传取得,权利的相对发生,是指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的权利。如通过债权让与取得的债权。包括

  ①移转的继受取得,是指就他人的权利依原状而取得,如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物的所有权

  ②创设的继受取得,是指在他人权利客体上通过创设行为取得的新权利,如在他人房屋上取得的租赁权。二民事权利的变更

  1.狭义说仅包括权利内容及客体的变更。

  权利内容的变更,如债权因一部清偿而减少;

  权利客体的变更,如所有权因附和而增加

  2.广义说还包括主体的变更,但主体的变更实为权利的发生和消灭,通说采狭义说。 四民事权利的消灭,是指权利与主体分离。

  种类

  1绝对消灭,是指权利本身的消灭,不仅与其主体分离,也不与其他主体结合。如因物的灭失引起的所有权消灭。

  2相对消灭,是指权利本身并未消灭,虽与原主体分离,但又与另一主体结合。实为权利的继受取得。

  通说采绝对消灭说。

  我见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

  上述的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,涉及到民事权利与前后两个主体的结合,应视为为该民事权利与前主体间关系的消灭和后主体权利的生,而不应只视为后权利的生。我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为民事权利与特定主体相结合;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权利内容及客体的变更;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与主体分离。不论该民事权利是否与另一主体相结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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